江大校[2007]87号
全校各单位: 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的重大举措。建设好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镇江大学科技园,是我校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形式。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进入大学科技园创业的积极性,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可以利用其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投资创办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在技术入股的同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入股,具体数额由创办各方商定。 第二条 对于教职工形成职务成果在一年以内的情况,学校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无偿使用期为两年。成果转化人员需与学校签订“江苏大学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的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技术成果的享受权限、无偿使用年限(两年)、期满后转化成果的处理方案等问题。在该期限内成果完成人可优先购买成果产权。 第三条 对于教职工形成职务成果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若为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转化该项成果的,学校将技术股的50%—7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人,具体份额将根据科技成果受政府资助级别和占用学校研究资源多少而定。 第四条 科技协作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允许用于创办与所在学科相关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学校股权收益中的50%返还其所在学院或专职研究机构。 第五条 本校入园科技企业,前三年学校收益部分按25%返还企业。本校人员创立的科技企业年可分利润在60万元以上者,学校按所占股份收益给予5%~10%的奖励。 第六条 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的学校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中同样享受校内工作人员的待遇。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读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可休学创办高科技企业,学校按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期间可申请选修课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校支持入园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的各类产业化项目和基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知识产权研究所将提供成果鉴定、专利代理等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为入园企业提供图书资料等服务,向入园企业开放学校图书馆资源,为企业骨干办理借书证。江苏大学图书馆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可向科技园内的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查新、专利查询、资料检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等均向科技园企业开放使用,其收费标准和校内单位同等对待。 第十条 学校向园内企业提供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短期技术培训,员工岗位培训,计算机、财务等级证书考试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法学院、财经学院、艺术学院等学科优势,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方案、上市、发展规划、资产评估、土地政策、法律、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利用江苏大学校园网络,为园内企业发布产品信息、技术信息、需求信息,使江苏大学网站成为科技园的公共服务中心、学习中心、园内外信息交流的桥梁。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利用学校资源和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其费用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优惠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研立项基金,鼓励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学校每年联合科技园企业开展镇江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对获奖作品学校经过专家论证后可投入适当资金进入科技园进行孵化。各单位要根据以上意见,加强领导,统筹策划,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